一、辦理原則
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是政府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的重要途徑,也是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政協委員提案實行分級負責、依法辦理、實事求是、務求實效的原則。
二、交 辦
第一條:人大和政協大會閉會后,縣政府辦公室會同人大、政協辦公室聯合召開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交辦會議,列出建議、提案清單,由承辦部門簽收,落實辦理任務。
第二條:建議提案由一個單位辦理的,為單獨辦理;由一個單位牽頭、其他單位會同辦理的,為協同辦理,主辦單位由交辦機關指定。
第三條:各承辦單位在接到辦理任務后,要認真進行核對,對需要重新確定承辦單位的,須按規(guī)定在10個工作日內申請改辦,并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提出意見,不得延誤和自行轉辦。
三、辦 理
第四條:一般代表建議和一般提案由主辦單位直接行文答復代表和委員;重點代表建議和重點委員提案的答復由主辦單位初擬答復意見,報送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審簽,以縣政府名義行文答復代表委員。辦理情況答復函要報送縣人大辦和縣政協辦各一份,同時抄送縣政府辦公室一份。答復要按規(guī)定格式行文并加蓋公章。
第五條:辦理建議提案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聽取代表委員意見和建議,準確理解意圖,切實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協同辦理時出現分歧意見的,主辦單位應當與協辦單位溝通協調;對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和關乎社會熱點問題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當與代表委員加強協商,努力達成共識。
第六條: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應予解決且具備解決條件的,應當集中力量盡快解決;因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應當制訂計劃逐步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應當明確答復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將情況和建議留作參考。
四、答 復
第七條:承辦單位應在交辦后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提案,應當在期限內向提建議者、提案者及交辦機關說明情況,待辦完后再詳細答復。代表對答復或者辦理情況不滿意的,交辦機關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重新辦理。
第八條:屬協同辦理的建議提案,協辦單位應當自簽收之日起2個月內,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綜合各方意見后統(tǒng)一答復。屬單獨辦理的建議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答復。
第九條:建議提案應當逐件辦復。復文應當回應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做到觀點明確、表述清晰、內容具體、事實準確,不能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按照統(tǒng)一格式行文,注明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由承辦單位領導審定簽發(fā)后,加蓋公章正式公文發(fā)送。
第十條:各承辦單位對于經審查可以公開的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應采用主動公開的方式予以公開,集中展示公開的建議和提案辦理結果信息,方便公眾查閱。各承辦單位在本單位辦理工作完成后,要及時進行總結,并報送縣人大辦和縣政協辦。辦理工作的先進經驗、創(chuàng)新做法、工作實效將通過有關媒體進行綜合宣傳報道,同時作為評選承辦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