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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標準】霍邱縣孟集鎮(zhèn)農村宅基地使用相關稅收標準

瀏覽次數: 來源:霍邱縣孟集鎮(zhèn) 時間:2024-02-21 14:45    文字大?。篬 ]   背景色:       


農村宅基如果占用耕地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guī)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guī)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qū)(以縣級行政區(qū)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fā)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qū)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平均稅額。

第六條 經濟特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經濟發(fā)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qū),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第七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guī)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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